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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高龄工伤怎么办?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时间:2024-01-31 10:06:20

厦门,从最初的一个小渔村,摇身成了今天高楼林立的国际化城市,这其中,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力量。外来务工人员,在厦门的城市建设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现今城镇化步伐加快,人口老龄化加剧招工难且成本高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高龄”进城务工人员活跃在一线建筑、制造等易发生工伤的行业领域。


“高龄”进城务工人员,一旦发生工伤该如何认定?合法权益该如何受到保障,值得我们关注!


跟着小编来看看这起有关“高龄”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案例


“高龄”进城务工人员摔倒受伤谁之责?


林某系L市某村农民,2015年已经年满六十岁,随同子女一起到厦门打工。H物业公司在招工时发现林某身体尚可,比较机灵,遂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指派其负责D楼1-9楼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2017年5月某日,林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致使腰部受伤,遂以H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H公司认为:林某进入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只是与其签署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市人社局经过审查,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案涉工伤申请。林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依法撤销市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高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权益亟需引起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步伐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大量“高龄”农民涌进城市务工。该群体薪酬要求较低,吃苦耐劳,能够胜任一般体力工作,备受需要关注用工成本的中小企业的青睐。


所谓“高龄”进城务工农民,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的进城务工农民。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高龄”进城务工人员在每年新增进城务工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18年已超过33.2%,且多集中在建筑、制造等易发生工伤的行业领域。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的弱化,用人单位疏于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常有发生。


以思明法院为例,2016年来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80件,其中涉及“高龄”进城务工农民群体的案件逾25%,雇主多为用工不够规范的小微企业。“高龄”进城务工农民群体是否适用工伤认定的有关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现行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部分用人单位抓住“高龄”农民工在用工市场的弱势地位,常常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签订劳务合同,用于代替劳动合同,以排除劳动关系的认定,规避后期用工风险,减少用工成本。一旦发生工伤事件,部分单位就以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对于高龄务工农民而言,收入本就有限,加之人地生疏,缺乏法律意识,重伤之下,举步维艰,维护工伤权益之路颇为艰辛。在当前老龄化社会下,高龄务工农民群体的合法工伤权益如何保障值得社会关注。


法官说法


“高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当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行国务院于1978年6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现有《劳动法》仅规定禁止招用16周岁以下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城镇化进程催生大量“高龄”农民离开故土进城务工,在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大量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相应的工伤争议也在不断增多。这些“高龄”农民尽管达到退休年龄,但进城务工前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高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依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劳务关系一般不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与“高龄”进城务工农民签署所谓的劳务合同,规避用工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实践中还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该怎么认定责任?一般来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所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一般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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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记住这6个时限


48小时


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0日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60日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5日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1年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来源:思明法院     福建高院



(责任编辑:王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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