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重要且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往往容易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我们常常见到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那么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概要:2021年,59岁的马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2023年9月,马某听说同事李某(37岁)离职后将某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马某遂在离职时亦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该酒店赔偿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地对马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马某明白了自己与李某的区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马某在入职被告某酒店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某与被告某酒店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构成劳务关系。马某提及的同事李某,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应认定李某与该酒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入职时,该酒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主动与李某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主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而本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酒店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浙江学习平台 作者:陆英杰 作者单位:嘉兴市新闻传媒中心